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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湾电子商务产业园

区域:上海-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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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经济,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本区招商引资三年“跨越行动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入驻本园区的企业,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区的,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 扶持政策
	(一) 企业扶持政策。按企业纳税分档给予企业政策扶持。分档和扶持标准:凡年创企业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下(不含上限100万元,下同)的,按实缴额30%的标准给予扶持;凡年创企业实缴税收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实缴额35%的标准给予扶持;凡年创企业实缴税收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40%的标准给予扶持;凡年创企业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45%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季兑现,具体以每季度实际纳税额的对应档次分别计算,满一年后拉通计算全年对应档次的扶持标准。商贸型企业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二) 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园区项目审核小组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
	(三) 传统企业分离成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在享受园区扶持政策的同时,给予一次性人民币伍万元的奖励。
	(四) 园区对入驻的电商企业的宽带使用费用部分补贴,以中国电信账单的30%为准,补贴期限为两年。
	(五) 园区对于入驻的电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中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的部分,经认定后,入驻两年内给予5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
	(六) 年度荣获国家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人民币壹拾万元奖励,年度荣获市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奖励。
	(七) 园区对入驻的电商企业提供租赁装修补贴。入驻园区的企业租赁主营业务用房,第一年按年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第二年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企业装修租赁主营办公用房的装修补贴,一次性按装修总价的10%给予补贴。以上补贴在实现协议纳税目标后一次性兑现。
	(八) 贡献表彰奖励。对年创企业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上年缴纳实得税收的1%给予企业表彰奖励,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经济特别贡献奖;对年创企业实缴税收获前20位的电商企业,颁发电商企业特别贡献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宣传;对年创企业实缴税收获前5位的电商企业法定代表人,颁发电商企业特别贡献荣誉证书。
	(九) 此政策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发生政策冲突,以国家规定政策标准执行,园区也将及时对本政策做相应修改。
	(十) 本扶持政策由上海海湾电子商务总部产业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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